北京交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学校党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文件,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程序制定。每年初组织部商审计处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联席会议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审计处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报请学校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由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以及巡视巡察等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规依法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纪检监察、校内巡察、干部日常监督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和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适当方式向联席会议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总体评价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后提交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送校领导审定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达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五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当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党委组织部等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做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领导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会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90日)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结果;
(三)根据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交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发〔2001〕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