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签的范围
凡承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等,需要审计后上报经费决算的,均需审计处审签。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完整、真实。
(二)经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管理。
(三)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科技、经济政策的有关规定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审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审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研主管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项目经费由计财处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二)审签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按照编制决算的要求,及时、准确编报经费决算报表。
(三)凡提交审签的项目,科技处应向审计处提供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科研经费使用卡(本)和其它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审计处要求提供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对以前年度审计意见执行情况的说明。
对于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科研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审签事宜。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签的程序
(一)科研项目组按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查签章。
(二)计财处审查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计财处账簿记录数字一致,审查经费来源和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并签章。
(三)科技处将审核后的经费决算等有关资料及时送交审计处。
(四)审计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当日或不超过三日)进行审查,如发现材料不齐全、不准确,应提请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五)审计处审签时,按规定程序要求实施,审核后签章。
(六)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的事项,向科技处出据书面报告,科技处负责审计意见的执行。
第六条 有关审签情况和审签意见,由审计处汇总后,于每年年末上报学校和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