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审计资源配置,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北京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将年度审计计划中部分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社会审计的组织管理。审计处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时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对中介机构工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按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具体审计工作;选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参与具体审计工作,派驻现场的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等结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提交采购服务计划,经采购与招标中心按学校采购流程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签订合同;
(二)审计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
(三)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审计处提交过程资料和审计报告;
(四)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等结果性文书并按规定流程送达相关单位;
(五)委托审计项目完成后,中介机构将所有审计资料及时移交审计处,审计处按《北京交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第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或审计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审计处应审核项目审计的实施方案,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并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审计项目。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九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审计处可将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和委托审计业务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校发〔2006〕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