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校长批准后由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或授权其他校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职员职称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学校委托审计事项实行归口管理,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并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要求,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实务指南和教育部内部审计有关规定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及学校的工作部署,综合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内部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等机制,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在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规依法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20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