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审计人员职业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我校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品德、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我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独立、客观、正直、勤勉,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并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坏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对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在执行业务中应当做到九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三)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按学校规定上交校纪委。
(四)不准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财物,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
(六)不准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等。
(七)不准隐瞒、变更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八)不准以个人名义或未经审计处批准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处理意见。
(九)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全校教职员工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给以监督,审计处对审计人员执行本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予以表扬,并提请学校给予奖励。对违反规范要求的审计人员,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