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审计质量,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处为保证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教育部和学校工作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
(一)保证学校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行业规范以及上级和学校审计工作制度的要求,严守规范底线;
(二)保证学校审计活动在效率与效果方面达到既定要求推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三)保证学校审计活动实现价值增值,有力促进学校规范管理与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学校长远战略。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人和审计组长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审计人员应全方位关注学校各类管理与业务风险,以严谨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组织实施审计业务。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积极协同外部审计工作,主动与其沟通协调、共享信息,借鉴外部审计成果优化内部审计工作,共同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审计人员及其所开展的全部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处委托从事学校审计工作时,亦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承担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审计处应结合学校发展战略与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编制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并依规呈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审计处应严格依照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审计报告报送校领导审批流程。
第十条 审计处应通过审计委员会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会议或书面报告等形式,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参照内部审计准则指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范开展审计业务,并同步优化完善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开展审计工作时实行项目管理,以审计组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建立审计项目质量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审计处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按规定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领导及部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务必严格遵守《北京交通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秉持职业操守,维护审计公信力。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持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养与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严格遵循《北京交通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委托审计业务管理
第三章 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贵制。组长对项目总体质量负责,主审、组员对各自承担的审计事项负责。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分管副处长担任,主审由审计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组长应依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与审计处工作安排,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工作、撰写审计报告以及项目案卷存档等关键环节,严格依照相应环节规范要求,落实起草、报批、指导、复核等各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准备阶段,项目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主审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组长审批。方案应包含:项目名称、审计目标与范围、重点内容及风险领域、程序方法、人员分工、进度计划等核心要素。
(二)审计范围、重点、人员或时间等确需调整的,主审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组长审批后执行。重大调整需同步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项目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据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确保证据相关、可靠、充分,完整记录证据名称、来源、内容及时间于审计工作底稿,主审应督导组员证据收集,重点复核证据相关性、可靠性与充分性;对未达要求的证据,须督促补证。主审收集的证据由组长复核。
(二)每项审计事项均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容须含项目名称、审计事项、过程结论、人员及日期、复核意见、索引号等要素,做到记录清晰、结论明确。主审负责复核组员审计工作底稿,重点核查:审计目标是否达成、程序执行是否有效、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适当、结论标准是否恰当等。主审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组长复核。
(三)组长实施二级复核,对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须责令纠正。所有复核意见须书面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项目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主审负责撰写审计报告,要求客观反映审计事项:突出问题重点,用语准确规范,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报告须完整披露重要问题,依据充分。审计报告由组长复核。
(二)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修改后,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并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重大争议问题需审计组核实反馈,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三)最终报告形成正式文件发送被相关部门,同步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项目,审计处人员需深度参与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提升委托审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深入剖析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整理审计档案,经组长认真复核后,严格依照《北京交通大学审计处内部档案管理办法》妥善归档留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严格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强化审计成果转化与运用,推动学校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