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北京交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1

北京交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经济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北京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学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等)应实施全过程审计。一般投资估算在4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各个阶段的全过程审计,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对其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需要也可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相关审计工作,组织成立审计工作组实施具体全过程审计工作,审定各类审计咨询意见、审计报告等。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可独立实施审计,也可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第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协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支持和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落实并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按时向审计处、审计工作组提供相关资料;协同审计工作组解决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投资决策阶段

(一)审核项目投资决策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编制是否合理、完整、科学;

(三)审核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是否合理。

第七条  设计概算阶段

(一)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二)审核设计标准和设计范围是否符合批复标准;

(三)审核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和概算总额是否在批复的投资估算限额以内。

第八条  施工阶段

(一)审核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二)审核施工内容是否与图纸一致,隐蔽工程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核暂估价中材料、设备和专业分包等的采购程序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材料进场手续等是否遵循施工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内的材料价差是否按合同约定调整;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具体事项履行程序是否完备、依据是否充分。

第九条  竣工阶段

(一)审核工程结算书编制依据是否真实有效,结算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审核实际施工与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相符;

(三)审核竣工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条  投资决策阶段

(一)建设管理单位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前将初步审核后的投资决策资料送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二)建设管理单位对投资决策资料进行完善并回复审计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计工作组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可列席投资决策阶段有关研究、讨论会议。

第十一条  设计概算阶段

(一)建设管理单位将初步审核后的设计招标文件送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二)建设管理单位对设计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并回复审计咨询意见后开展招标工作;

(三)建设管理单位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拟定的设计合同送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四)建设管理单位回复审计咨询意见后签订合同;

(五)建设管理单位将中标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经初审后送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六)建设管理单位对设计概算进行完善并回复审计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

(一)招投标审计

1.建设管理单位将初步审核后的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图纸等)送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2.建设管理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并回复审计咨询意见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3.建设管理单位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拟定的施工合同送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管理单位回复审计咨询意见后签订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在施工阶段隐蔽工程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审计工作组;

2.审计工作组检查隐蔽工程相关记录是否完整,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暂估价审计

1.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分包,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采购前将初步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送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2.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分包,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采购前向审计工作组提供经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确认的拟采购清单(含参数、单价等),审计工作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审计咨询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并将最终的定价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工作组。

(四)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工程洽商变更应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有关变更洽商的书面材料及其费用计算书,经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初步审核后送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对于紧急变更应及时通知审计工作组及驻场审计人员;

2.工程洽商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未按规定送达、未经审计工作组审核或未按规定审批的工程洽商变更费用不得计入结算。

(五)工程进度款审计

1.施工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约定时间内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如工程进度拖延,同时提交工程进度拖延原因分析;

2.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对支付申请审核后提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审计咨询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费用,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竣工阶段

(一)竣工结算审计

1.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工作组提供工程初审意见及相应的工程结算资料,审计工作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建设管理单位征求意见;

2.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回复,审计处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审核结果签认表确认签章后,经审计处内部流程审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3.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办理竣工结算支付手续;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建设管理单位会同财务处按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向审计工作组提交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2.审计工作组按规定程序审计后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3.审计处对相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核实后,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4.财务处根据审核报告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定期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竣工结算审计情况。

第十五条  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如遇到争议较大、经多方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暂行办法》(校发〔2006〕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