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北京交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1

北京交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北京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范,对学校使用各类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竣工结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对结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结算审计,经学校批准也可对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结算审计;建设管理单位对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结算审核,审计处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定、行业标准、规范;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工程计价文件及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最新法规、规范等;

(三)教育部、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学校年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修缮改造工程计划批准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报送至审计处,审计处据此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上述计划外新增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在立项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报送至审计处,审计处据此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处将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审计处原则上不受理年度审计计划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业务。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相关审计工作,组织成立审计工作组,实施具体结算审计工作,出具各类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等。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可独立实施审计,也可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初审,按时向审计处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收到审计处预约、通知及审核结果后,及时、如实答复办理;协调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支持和配合结算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配合审计处处理结算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来源是否合规;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

(三)工程招标、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四)工程量清单、预(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量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套用子目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五)施工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购买材料签证是否经过市场调查;

(六)施工中发生的洽商变更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隐检、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八)其他需要进行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结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单位在15—30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单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书和工程审计承诺书后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接收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后组织成立审计工作组,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在15—4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建设管理单位征求意见;

(三)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回复,审计处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审核结果签认表确认签章后,经审计处内部流程审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四)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第十条  结算审计资料

(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以下资料的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1.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任务书)、开工表等;

2.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协议)、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洽商变更资料、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施工)图、保修书等;

3.监理审核书、资金来源情况说明、资金付款情况说明、工程审计承诺书、初审意见书等;

4.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结算审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补办结算资料,如确需补办的,必须提交补办报告说明理由,经建设管理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复制留存有关审计资料或材料。

第十一条  结算审计要求

(一)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施工合同应符合最新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合同时,建设管理单位需在施工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工程结算价以审计核定数为准”的内容,若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一次性包死合同)应事前由审计处予以审核。

(二)审计处可参与对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的考察,跟踪监督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招投标、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及其他认为有必要跟踪监督的环节。

(三)审计处不定期对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结算审核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复核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四)建设管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回复,逾期不回复且未作事前沟通的,按无异议处置。

(五)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是审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结算支付手续的必须文件。

(六)严禁建设管理单位在立项、招投标等环节拆分工程项目规避审计,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等环节弄虚作假。

(七)对于审计和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可出具管理建议书,督促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对审核把关不严、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甚至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八)审计处每学期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结算审计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使用学校所属事业单位、基金会资金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经相关程序审批后也可由审计处实施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