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 2308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单位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材料应当交回审计处,并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学校审计处主管学校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在业务管理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在主管处长的领导下完善档案管理办法, 负责档案的移交、 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立卷工作由审计组组长负责,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八条 立卷人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立一卷或几卷) ,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立卷人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条 审计档案的分类和归档范围:
(一)审计档案的分类:审计档案分为工程类和非工程类两大类。
(二)审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1.立项类材料:
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工程款源说明等。
非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审计方案等。
2.证明类材料:
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确认单、工程送审承诺书、报审材料清单、审计工作底稿等。
非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等。
3.结论类材料:
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工程审计意见书、工程审计报告等。
非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等。
4.备查类材料:
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工程初审意见书、其他有关资料等。
非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五)审计档案内的每类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案卷封面、卷内材料目录、卷内材料、案卷备考表。
第十三条 纸质审计案卷的编目:
(一)编写页号:页号应统一编号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
(二)填写卷内目录:卷内目录包括序号、文号、责任人、题名、日期、页次等内容,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三)填写备考表: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等内容,备考表放在卷尾;
(四)书写案卷封面:案卷封面包括案卷题名、归档单位、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密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纸质审计档案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三)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订;
(四)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五)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 200 张装订。
第十五条 立卷人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十六条 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并由主管处长审签后,向学校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按照学校档案馆的要求,积极为审计业务建立电子档案, 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 具体按 《北京交通大学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应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6 月底前移交给学校档案馆。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
(一)永久保管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长期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短期档案,是指未列入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第二十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于学校审计处内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需经主管处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对涉及保密信息的,由主管处长在审批过程中依据学校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应在保管期满之后,由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审计档案销毁清册,会同审计处共同鉴定,并报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销毁。
审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档案馆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二十二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校发〔2005〕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会同学校档案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