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人员职业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学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廉洁从审,恪守独立、客观、正直、勤勉原则,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开展审计工作。
(二)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诚实地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技能,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循保密性原则,对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按规定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五)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在执行业务中应当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财物,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不准接受或索取被审计单位给予的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五)不准歪曲事实、隐瞒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或做出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六)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八)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九)不准以个人名义或未经审计处批准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处理意见。
(十)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全体教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予以监督,对违反本规范的审计人员,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师德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校发〔2005〕44号)同时废止。